城市生态公园管理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
新修订的《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》正式施行后,市城市管理局就条例中涉及的永久保护绿地、城市生态公园、城市立体绿化与行政审批改革等内容进行了解读。此次修订在园林绿化的全过程规范方面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。
与原有条例相比,新条例更强调园林绿化的全过程规范。其中,城市绿线划定、永久保护绿地、城市生态公园、城市立体绿化、古树名木保护与园林传统技艺传承等内容,首次在地方性立法中予以规范。将城市生态公园写入地方性法规,是此次修订中较具地方特色的创新之一。
条例规定,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,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。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计入建设用地指标,并在项目实施时于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。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稳定城市生态公园的用地性质,扩大城市绿地范围。
为打造山城立体化城市绿化空间体系,条例要求建立立体绿化制度,体现山城特色;建立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简易绿化制度,确保不留空白;同时建立消落带绿化科研试点制度等。
条例还新增了相关处罚条款。例如,未对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,按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罚款。占用、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,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,也将面临相应处罚。
为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条例下放了主城区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审批、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多项审批审查权限,同时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与收费事项,简化了办事流程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