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的定义可以看出,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:
一、系统集成多方主体关系。
传统的安防只有两个主体,企业与保安,企业与保安是雇佣关系,而在视频监控系统集成中,存在着三方主体:即设备供应商、集成服务商和最终用户。设备供应商提供摄像机、交换机、存储等硬件设备,集成服务商负责方案设计和施工调试,最终用户则使用系统并享受安防服务。
二、视频监控系统集成中存在两个合同。
传统的安防只有一个合同,那就是企业与保安的劳动合同,而在视频监控系统集成中,至少应当存在两个合同:分别是设备供应商与集成服务商之间订立的采购合同,以及集成服务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订立的系统集成合同。
三、设备的供应和使用分离。
在视频监控系统集成中,设备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,是设备的提供方,但却不是系统实际运行维护的对象;相反,最终用户虽然并非设备采购合同的相对方,但依据系统集成合同,却是系统实际使用和受益的对象,这就形成了&供而不用、用而不供&的局面。而供应分离的特点正是系统集成的本质特征,也正是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对传统安防模式的最大革新和突破。
总结: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在近几年里快速适用于各个行业的原因,是它能够帮助企业解决安防问题之如也能为企业减少人力储备,企业不需要养太多的闲人,企业大可以在需要时增加监控点位,在不需要时减少,这就是视频监控系统的魅力所在。
